电子废弃物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国外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PR)是一项重要的环境政策,是有效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重要手段。该体系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消费后废弃产品的回收和处置责任,从而减少废弃产品对环境的影响。本文分析了三种不同类型经济体的EPR实施现状,对我国实施电子废物管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提出启示和建议。
【关键词】生产者责任延伸;电子垃圾;回收;处理
生产者责任延伸(EPR)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瑞典联邦环境保护局的一份报告中。它意味着“生产者不仅要对产品质量和性能承担经济责任,还要承担产品报废后续的环境和社会责任,旨在通过制造商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责任来减少产品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产品,尤其是产品的回收、再循环和最终处置。”
1990年代开始,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逐渐通过相关立法,在包装材料、电子电气设备、汽车等领域推广EPR概念,以提高废物利用水平。管理和资源回收能力,并降低政府废物管理的经济成本。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发达国家实施EPR的外部环境与发展中国家大不相同,其成功经验不能简单复制。
一、EPR实施现状
EPR政策的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密切相关。以下描述了三种不同类型经济体中 EPR 实施的现状。
一、工业化经济体:工业化经济体在EPR立法方面有着多年的经验。 EPR制度基本建立,在法律框架下明确了生产企业的责任,建立了监督执行体系。日本自2001年开始实施的《家电回收与再循环法》明确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有回收责任,销售商有回收和运输责任,消费者承担废旧家电的回收和运输费用。 (图1)。
废旧家电回收渠道有两种,一种是通过销售商,另一种是在市政府设立的专门收集点收集。回收后送至指定收集点;从指定的收集点运往废旧家电回收设施由制造商或其委托的公司负责。消费者直接在回收点支付回收处理费。为确保回收负责人履行回收运输责任,整个回收过程采用“管理票制”,类似于我国的中转单制度。日本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从回收、运输到处置的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完整产业链。各环节紧密相连,运行有效,资源回收率和回收量显着提高。日本废旧家电回收加工产业分布由遍布全国的经销商回收网点、380个指定回收点、48个回收设施组成。从回收、运输到最终回收和处置,呈三角形分布。
瑞士于1998年颁布了《电气电子设备(以下简称ORDEE)退货、回收和处置条例》,规定消费者、制造商或进口商、销售商和处置者必须承担相应的回收和处置责任(图) 2)。
消费者必须将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免费退回到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或生产者责任组织 (PRO) 设立的公共收集点。瑞士还规定,如果消费者将电子垃圾作为生活垃圾处理,则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如果将电子垃圾送到指定的收集点或退回给卖家,则无需付费。卖家必须回收
消费者免费退换的同类型电器电子产品,且这些电器电子产品不受品牌限制。卖方必须将收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发送给与 PRO 组织有合同关系的处理者。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从消费者或销售商处免费回收其制造或进口的电气和电子产品。他们可以自行处理电子垃圾,也可以将其交给与 PRO 组织有合同关系的处理者进行处理。在处理电子垃圾时,处理者必须首先获得瑞士州环境保护局的处理许可,并确保其采用“最佳处理技术”。此外,处理者还必须与 PRO 组织签订合同。出口商出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时,必须取得瑞士联邦环保局颁发的出口许可证。出口商必须确保出口的电子废物在国外得到妥善处理和处置,并符合进口国的相关法律和标准。
二、新兴经济体:快速增长的新兴经济体,如中国、马来西亚、泰国等,已经颁布或正在起草基于EPR的法律,但大部分都没有得到全面实施,立法草案也没有明确提及生产者应承担回收和处置的责任。目前,由于这些国家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涉及零售商和移动收集者等多个相互竞争的利益相关者,其非法交易市场的存在阻碍了规范的回收处理体系的建立。
早在2005年,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就明确体现了EPR政策。第十八条规定:“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材料,依法生产、销售和进口。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产品和包装材料。”但由于《强制回收目录》等配套政策措施尚未出台,生产经营者开展回收加工活动缺乏刚性约束,因此该规定并未落实。此外,对于生产经营者回收和处置废弃物的电子电气产品的责任尚未明确规定。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电器电子产品的消费量急剧增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产生量迅速增加。据估计,每年大约有20至3000万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需要被丢弃和拆除。同时,国外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二手电子产品或金属混合废料的名义进口,给处理和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
在上述背景下,我国于2011年开始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鼓励生产者自行或委托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要求生产者或进口商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EPR的原则,更适合我国目前的管理水平和发展阶段。但是,与发达国家EPR实践的深度和广度相比,我国EPR相关制度的设计和实施还处于起步阶段。
三、欠发达经济体:老挝、柬埔寨等欠发达经济体尚未制定基于EPR的法律,但都对EPR表现出极大的兴趣。这些国家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垃圾的立法,但它们已经引入了适用于一般垃圾管理的立法。由于管理能力不足,垃圾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屡见不鲜,电子垃圾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2.对我国电子废弃物环境管理的几点启示
我国实施EPR应与我国电子废物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现提出以下建议。
2.1 建立以制造商和销售商为主的回收渠道
进一步落实《实体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尽快制定发布《强制回收目录》,将电器电子产品纳入《强制回收目录》,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实施试点规模更大、网点多 依托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逐步解决回收渠道不规范、企业缺粮规范处理等问题。
2.2 将生态设计理念融入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产品生态设计的发展是EPR政策实施后的必然要求。它已被发达国家,特别是欧洲国家广泛接受,并通过生态管理体系认证体系(EMAS)鼓励和促进生态设计理念的实施。我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已开展十余年,颁布了多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标准,包括对产品设计的初步要求。建议在现有基础上,推进电子电气产品生态设计基础研究的开展,积极借鉴欧洲EMAS认证体系,将研究成果纳入环境标志产品相关标准规范,深化和完善产品设计的技术要求。
2.3 推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绿色处理”
建议借鉴政府绿色采购成功经验,在国有单位率先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绿色处理”,要求提供绿色采购的产品供应商对废弃电器进行回收利用。及上述单位的电子产品,并报送符合条件的正规拆解企业处理。政府绿色采购相关规定增加了“绿色加工”的要求,并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评估。
2.4 加大对电子垃圾越境转移的监管力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禁止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但对进口二手电子产品没有明确限制。建议参考《巴塞尔公约》框架下的《电子废物越境转移技术指南草案(特别是如何区分废物和非废物)》,及时发布相关技术指南,指导识别二手电子产品和电子垃圾;同时,加强与海关、质检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深化国际合作,特别是中美、中欧、中日韩合作,推动内港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共同打击电子废弃物的非法越境转移。
2.5 加强普法宣传工作
建议多渠道宣传普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关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帮助公众正确认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资源、危害及相关管理要求,引导市民逐步上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正规回收商或处理单位推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无害化处理。
三、研究总结
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政策,也是有效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重要手段。该体系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消费后废弃产品的回收和处置责任,从而减少废弃产品对环境的影响。
分析了EPR在三种不同类型经济体的实施现状,对我国实施电子废物管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提出相关建议:一是建立以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主的回收渠道;二是将生态设计理念融入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三是推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绿色处理”;四、加大对越境转移的监管力度电子垃圾; 五是加强法律宣传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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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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